| 释义 | 
 法律主观:
劳动合同上的住所地一般填经常居住地,现在大部分劳动合同还会要求填写户籍所在地,方便紧急情况联系劳动者近亲属。  劳动合同上的劳动者住所地与劳动者解除居住地不一致的,一般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想要变更的,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即可变更。  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实际场所不一致,造成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也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或者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协商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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