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下面我将针对租房合同怎么处理这个问题,做如下简单分析。如果是租房合同丢失,可以和对方协商补签合同。对方拒绝补签的,则需要保留租金交纳证明,押金条等证据,这些都能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因此,租房合同丢失,但仍在承租租期内的,是可以继续要求履行合同。如果是租房合同到期,出租人变更租金条款的,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当承租人不同意租金变更时,出租人即可与第三方建立租赁关系。租房合同到期后,如果出租人没有提出新的条件,承租人按原合同约定继续支付租金又被出租人接受的,则视为租赁关系延续,并且是不定期的租赁合同,出租人没有正当理由时,不得终止。 一、门面租赁合同终止 门面租赁合同到期的,合同自动终止,承租人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并将房屋交还出租人。 当然,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协商续订租赁合同或者延续租赁期限的,按双方约定处理。没有续签租赁合同的约定,而超过租赁期限后仍实际使用的,视为双方同意按原合同约定的条件继续履行,承租人应当按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 二、租赁合同丢失了怎么办 租赁合同丢了不要紧,只要有租金交纳证明,押金条,这些都能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 1、如果承租的合同已经到期,不管房东是否将房子租出了,都与承租人无关了;如果是在承租的租期内,租房合同丢了,还是可以要求继承履行。租赁合同只是一个能够证明租赁关系存在的最强证明。但是其他证明,比如押金、收条、证人证言,也能形成证据链证明租赁关系的存在。 2、如果房东不承认租赁关系存在,拒绝退还押金,双方可以协商,如果协商不成,起诉到法院解决,诉讼费由承租人预交、最终由败诉人承担。承租人有需要有其他的证据,证明租赁关系的存在,证明房东有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