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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伤鉴定结果不满意怎么办?
释义
    法律分析:对于工伤鉴定结果不满意的情况,劳动者可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提起异议申诉。申诉应当在认定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申诉期间不属于诉讼时效的计算范围。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诉后,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复议。若复议结果仍不满意,申请人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再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对工伤认定或者因工伤保险给付标准不服,可以提出异议。申诉应当在认定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申诉期间不属于诉讼时效的计算范围。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诉后,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复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防止劳动事故发生。劳动者因工伤造成伤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支付工伤医疗费、康复费、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和死亡补助金等。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导致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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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9:5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