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新监狱法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罪犯会见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时至一小时。会见对象必须携带身份证及其它能证明自己与罪犯关系的有效证明并且需经过监狱负责会见的干警审查后才能够会见。 针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的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则可以根据监狱考核的实际结果,可以减刑。出现以下重大立功表现的,应该给予犯罪分子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积极举报监狱内部或者外部,重大的犯罪活动,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 3、犯罪分子有新的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活或者生产中,舍己救人的; 5、在排除重大事故或者抗御自然灾害中,犯罪分子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以及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建议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去监狱探望服刑的亲属,需要提交以下材料:本人有效身份证和户口本,以及当地公安机关或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与罪犯亲属关系的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四十七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四十八条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