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教唆犯的特征是什么 |
释义 | 教唆犯基于如下特征: 1、主观必须有教唆故意,教唆犯主观上反社会,激励他人犯罪; 2、客观必须有教唆他人行为并且教唆的是犯罪行为; 3、具体的教唆行为是侵犯的客体,就是所教唆之具体犯罪侵犯的客体; 4、须被教唆者为有责任能力的人。 一、教唆罪的立案标准 教唆罪的立案标准是: 1、须有教唆之故意,即被教唆者因教唆而生特定犯罪之意或至于实行,为教唆者所能预见,倘不能预见者,则非故意,对于其犯罪行为,自不成立教唆罪; 2、须有教唆之行为,教唆罪在客观上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之行为,其方法如何,法律并无加以限制; 3、须被教唆者为特定之人在煽惑罪所煽惑者,为多数之不特定人; 4、须被教唆者为有责任能力,被教唆者以有自行判断之能力为限。 二、教唆犯如何处罚?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如果起主要作用,就按主犯处罚;如果起次要作用,则按从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教唆未遂。 被教唆的人拒绝教唆犯的教唆;被教唆的人虽然接受教唆,但并没有实施犯罪行为;被教唆的人实施犯罪并不是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所致。 三、教唆犯如何定罪 教唆犯的定罪处罚规定:1、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教唆别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教唆犯应按照他在这起共同犯罪行为中所起到的作用来定罪处罚;2、教唆犯在共同犯罪行为中起到了主要作用的,就按照主犯来定罪处罚;3、如果犯罪实施者之前就已经有犯罪的意图,教唆者只是起到了帮助辅助作用,就按从犯来定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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