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租房需要确认使用权资产。承租人可将门面用于自身经营,并获得全部经营收益,因此承租人有权获得在使用期间内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房屋增值收益不在约定的客户可使用资产的权利范围内,因此不影响“经济利益”因素的判断。承租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使用门面,即有权在整个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四条 使用权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 (一)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 (二)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三)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四)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