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适用于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贮存、运输、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置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制定规划,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服务体系,统筹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贮存、运输和处置等设施建设。 法律依据: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管理办法》 第六条 农药生产者(含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经营者应当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义务。农药使用者应当妥善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中发挥技术指导和服务作用,组织协调企业做好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置。鼓励和扶持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