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合同无效可以通过起诉进行认定。除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外,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法院不主动审查合同效力。 合同无效的其自始无效,对合同当事人不具备约束力。当事人就合同效力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属于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产生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对于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或作折价补偿,过错方应当酌情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