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释义 | 根据相关规定,以下证据不能单独作为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是当事人的陈述;二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不相符的证言;三是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四是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五是无法与原件或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复制品。这些证据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评估,才能作为案件事实的依据。 法律分析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拓展延伸 法律上何种证据不足以成为案件事实认定的依据? 在法律上,有一些证据并不足以作为案件事实认定的依据。首先,匿名证词通常被视为不可靠的证据,因为其真实性难以验证。其次,非法获取的证据,例如非法窃听或非法搜查所得证据,在法庭上通常会被排除。此外,个人主观意见或推测也不能作为单独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法庭更倾向于依赖客观、可证实的证据。此外,不完整、不准确或不可信的专家证词也不足以成为事实认定的依据。总之,法律上要求确凿、可靠、合法和客观的证据来支持案件事实的认定,而不是依赖于不可靠或不恰当的证据。 结语 根据上述规定,法律上要求确凿、可靠、合法和客观的证据来支持案件事实的认定,而不是依赖于不可靠或不恰当的证据。因此,在案件审理中,当事人的陈述、与利害关系相关的证人证词、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无法核对的复制件等证据都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法庭更倾向于依赖可验证的客观证据来做出准确的判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九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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