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一年以上并已于近期回国,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一)在国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国外毕业研究生学历;(二)出国前已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三)出国前已获得博士学位,出国进行博士后研究或进修。 法律依据: 《北京市促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 第二条 促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应遵循的原则:(一)党管人才的原则。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二)突出重点的原则。围绕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需要,着力引进具有真才实学和发展潜力的优秀留学人员。(三)市场配置的原则。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留学人员按照双向选择原则来京创业和工作。(四)用人主体引进的原则。用人主体按需引进,并提供必要的事业平台和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