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主要有: ①保管基金的资产; ②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③获取基金托管费用。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①保管基金资产; ②保管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③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三、基金托管人终止条件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托管人市场准入 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八项条件: (1)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4)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