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消费者在餐厅内受伤,餐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
释义 | 饭店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有安全保障的权利。如果饭店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消费者受伤,饭店需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减少的收入、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并支付残疾赔偿金、生活费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符合人身、财产安全要求,如存在严重缺陷,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防止危害的措施。 法律分析 消费者在用餐期间摔伤,饭店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经营者有在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尽到该义务,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受损害的,经营者负有赔偿责任。 饭店的赔偿范围应包括:医疗费、治疗期间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人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如果经营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消费者受伤,那么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饭店应该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减少的收入、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如果造成残疾,还应支付残疾人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需的生活费等。消费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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