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委托书应写明下列事项: 1、委托人姓名、受托人姓名;委托人身份证、受托人身份证; 2、委托事宜以及委托权限; 3、委托期限。自签署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4、被代理人签字盖章、代理人签字盖章、委托人签字盖章。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