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环境污染源的主要原因如下: 1、工厂排出的废烟、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 2、人们生活中排出的废烟、废气、噪音、脏水、垃圾; 3、交通工具排出的废气和噪音; 4、大量使用化肥、杀虫剂、除草剂等化学物质的农田灌溉后流出的水; 5、矿山废水、废渣; 6、机器噪音,电磁辐射,二氧化碳污染。 有哪种情形的环境污染应当从重处罚 环境污染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如下: 1、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 2、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3、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4、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