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公积金贷款额度 |
释义 | 一、成都公积金贷款额度 按照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在成都缴纳公积金满半年以上的职工,在购房的时候就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对于成都市民而言,拿到公积金贷款越多,对自己越有利,可以节约不小的利息成本。但是这个额度是有一定限制的。那么成都公积金贷款额度多少? (一)、成都公积金贷款额度 1、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一手房,贷款最高比例为房屋总价的80%,单方职工公积金月缴存额在800元(含单位补贴,下同)以下的为50%,单方职工公积金月缴存额在800元(含)以上的为80%; 2、非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比例为房屋总价的70%(但购买90平方米以下一手房的、贷款最高比例仍为房屋总价的80%),单方职工公积金月缴存额在800元以下的为50%; 3、单方职工月缴存额在800元(含)以上的为70%(但购买90平方米以下一手房的、贷款最高比例仍为房屋总价的80%)。成都市公积金贷款年利率是多少?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现行利率为1—5(含5年)年3.33%,5年以上3.87%。还款期间如遇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调整后月还款额会有变化,请关注还款帐户里的可支付余额。 (二)、公积金相关政策 1、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3、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即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5、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 (三)、怎样提取公积金 提取公积金的流程如下: 1、职工到所在单位申请出具提取证明; 2、单位经过核实,出具提取证明; 3、职工携带身份证明、提取证明等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4、管理中心受理三日之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决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怎么计算?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贷款限额是按照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执行。组合贷款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的金额不得超过房屋价款与首付款、个人公积金贷款部分之和的差额。单笔组合贷款商业性部分的具体金额需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记录等逐笔确定。 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针对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及要求存在差异,建议向当地住房公积金部门进行咨询。 一般适用额度基本公式是:(公积金月缴交额/公积金缴交比例)*12*贷款年限*当地公积金贷款系数。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四、怎么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贷款限额是按照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执行。组合贷款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的金额不得超过房屋价款与首付款、个人公积金贷款部分之和的差额。单笔组合贷款商业性部分的具体金额需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记录等逐笔确定。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针对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及要求存在差异,建议向当地住房公积金部门进行咨询。一般适用额度基本公式是:(公积金月缴交额公积金缴交比例)12贷款年限当地公积金贷款系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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