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类工程,二类工程,三类工程的划分 |
释义 | 三类工程的划分如下: 一类工程: 1、十二层(按能计算建筑面积的)以上的或檐口高度三十六米以上的多层建筑。 2、跨度在二十四米以上或檐口高度在十八米以上的单层建筑。 3、设有双层吊车或吊车起重能力在五十吨以上工业厂房。 4、十层以上的钢及钢筋砼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及筒体结构工程。 5、高度在五十五米以上,或直径在二十米以上(其他形状单体周长在八十米以上),或池(罐)单体容积在一千五百立方米以上的构筑物。 6、球形、椭圆形、双曲线形、圆锥形等复杂形状的钢或钢筋砼结构的构筑物。 二类工程: 1、八层以上至十二层或檐口高度在二十七米以上至三十六米的多层建筑物。 2、跨度在十八米以上至二十四米或檐口高度在十二米以上至十八米的单层建筑。 3、设有吊车,其起重能力为三十吨以上至五十吨的工业厂房。 4、六层以上至十层的钢及钢筋砼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及筒体结构工程。 5、高度在四十五米以上至五十五米,或直径在十二米以上至二十米(其他形状单体周长在四十八米以上至八十米),或池(罐)单体容积在一千立方米以上至一千五百立方米构筑物。 6、钢筋砼结构的贮仓、囤仓、江边钢筋砼水泵房。钢及钢筋砼各种形式的支架及栈桥、微波塔。 三类工程: 1、六层以上至八层或檐口高度在二十米以上至二十七米的多层建筑物。 2、跨度在十二米以上至十八米或檐口高度十米以上至十二米的单层建筑。 3、设有吊车,其起重能力为三十吨以下的工业厂房。 4、二层以上至六层的钢及钢筋砼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及筒体结构工程。 5、高度在三十米以上至四十五米,或直径在八米以上至十二米(其他形状单体周长在三十二米以上至四十八米),或池(罐)单体容积在五百立方米以上至一千立方米的构筑物。 6、带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钢筋砼结构的锅炉房、泵房、冷冻房工程,别墅工程。高度在八米以上的挡土墙、护坡、独立的钢筋砼设备基础。独立的打桩工程,如护壁桩、锚杆桩、止水幕桩等。独立的强夯地基工程。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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