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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侵犯作品的放映权行为怎么认定
释义
    法律分析:1、司法实践中,放映权引发的案件最常见的是
    著作权人起诉卡拉OK经营者侵犯放映权纠纷,也有电影作品著作权人起诉电影院经营者侵犯放映权纠纷。
    放映权保护的对象是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类作品,也包括可以放映的其他作品。基于播放设备的技术特性,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类作品通常可以成为放映权的保护对象。但是,这并不是穷尽列举,还包括适宜播放的其他作品,比如诗歌、歌词等。
    2、放映权的保护对象不包括制品,录音、录像制品不产生放映权。作品和制品的区分是我国著作权法的一个重点和难点。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电影作品和电影类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
    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录音制品与录像制品比较容易区别,主要在于有无图像、画面内容,凡只有声音内容的为录音制品,既有声音内容,也有图像、画面内容的为录像制品。录像制品与电影类作品的区别在于是否达到独创性的标准。
    3、电影类作品是导演根据编剧创作的分镜头剧本挑选并指导演员、灯光师、音响师、摄像师、道具师等精心协作、密切配合而产生的综合艺术,电影类作品具有较高的独创性。而录像制品是对现场表演进行技术性机械录制的产物,录像制品的制作过程需要投资和技术性劳动,但几乎不需要什么创造性的劳动,因而达不到独创性的标准,不能称为作品。电影类作品的著作权
    由制
    片者统一行使,录像制品涉及作者、表演者、录像著作者的权利,各方分别行使自己的权利。不仅电影属于电影类作品,电视剧也属于电影类作品,我们日常生活中称为“录像”的东西可能属于录像制品,也可能属于电影类作品,要看是否达到独创性要求。电影类作品的著作权人可以享有《著作权法》0
    规定的全部权利,而录像制品制作者只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窃他人作品的;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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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2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