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只执行死刑。如果数罪中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则采取(吸收)原则,只执行其中一个死刑或无期徒刑。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的是混合原则。(1)对于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①数罪中判处几个死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时,只执行一个死刑,不执行其他主刑。②数罪中判处几个无期徒刑或者最重刑为无期徒刑时,只执行一个无期徒刑,不执行其他主刑。(2)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限制”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受总和刑期的限制;二是受数罪并罚法定最高刑的限制。(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即对判处附加刑的,采取附加刑与主刑并罚的原则。 法律客观: 《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