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格式条款的相关义务 格式条款 的相关义务包括: 1.拟约义务 公平拟约义务是指格式条款制作人在拟定格式条款的内容时,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和意欲订立的格式 合同 类型,合理地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以使格式条款预先确定的利益关系均衡、风险分担合理。 2.提醒义务 提醒义务是指在利用格式条款订立格式合同时,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应当提醒对方当事人注意避免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以使对方当事人能够在知悉和了解免责或限制条款内容的前提下,作出是否订立合同的选择决定。 3.说明义务 说明义务是指在利用格式条款订立格式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对方当事人要求对免责或者限责条款作出说明,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向其作出说明,使之能够理解免责或者限责条款的内容与意义。 二、格式条款具有什么特点 格式条款具有以下特点: 1.单方制定、不可协商。 2.规格化、定型化。 3.对象广泛、重复使用。反复使用,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多次使用该格式条款,而不是为某一次或几次特定的交易而专门拟定的条款。 三、格式条款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格式条款的法律风险主要有: 1.有违公平的风险; 2.免责条款风险; 3.格式条款无效的风险; 4.特别条款的效力优于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风险; 5.对格式合同的不利解释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