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再追索权是票据债务人清偿后从持票人处取得的向其前手继续进行追索的权利,又称为代位追索权。再追索权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取得代位权,其权利在责任程度、范围和内容上与持票人的权利相同,但其前手负有偿还义务,对票据债务仍承担连带责任。对再追索权人而言,当其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票据和有关的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的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持票人如不履行此项义务,被追索人可以以此为抗辩理由拒绝清偿或被追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