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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合同中,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
释义
    党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 财物应如何处理
    合同标的物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物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标的条款必须清楚的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从而能够界定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第一百三十二条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一物数卖“先来后到”有说法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标的物的检验、违约责任、所有权保留、特种买卖等具体适用法律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解释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对于实务中常见的“一物数卖”问题,为防止出卖人与个别买受人恶意串通,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解释规定,各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出卖人没有自主选择权。在一般动产多重买卖的情形下,以交付、付款、合同成立先后为合同履行顺序。在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多重买卖情形中,交付是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登记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对抗要件,应依照交付、登记、合同成立先后作为合同履行顺序;出现交付与登记冲突情形时,应以交付为准。据介绍,解释遵循“鼓励交易,增加财富”的原则,针对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存在的诸如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允诺书、备忘录等预约的法律效力,明确承认其独立契约效力,固定双方交易机会,制裁恶意预约人。对于实务中常见的出卖人在缔约和履约时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明确予以肯定,更周到地保护买受人的权益,明晰交易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强化社会信用,推动市场经济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综上所述,合同标的物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对此您了解了吗?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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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8:2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