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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传销底层工作人员是否会受到法律制裁?
释义
    传销底层人员一般不构成犯罪,不会有案底。传销罪的认定主要以组织、领导行为为依据,组织者需具备独立组织体系和成本核算,领导者是实施策划、指挥、布置、协调传销组织行为的人。对于领导者的认定需考虑管理范围、层级和涉案金额等因素。
    法律分析
    一、传销底层人员是否有案底
    1、我国《刑法》中仅对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的人员规定了刑事处罚措施,因此传销组织的底层人员一般不构成犯罪,是不会有案底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二、传销罪的认定是什么
    传销组织是一种“金字塔”型的销售模式,因而对犯罪嫌疑人的组织、领导行为的确定较困难。通常意义上,在传销组织中除了最底层的销售人员,其他层级的传销人员都存在组织领导行为,但是刑法的立法本意并不是要打击所有的传销人员,因此正确理解传销组织中的组织、领导行为尤其重要。
    1、在传销启动时,实施了确定传销形式、采购商品、制定规则、发展下线和组织分工等宣传行为的;在传销实施中,积极参与传销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例如讲课、鼓动,胁迫他人加入等,均属于组织、领导者。
    2、“组织”行为应当作限制解释,即指该组织具有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有独立的组织体系,有独立的成本核算。因此,在一个传销组织中,所谓组织者只包括合伙人或公司股东,除此之外的人不应当作为组织者加以处理。
    3、领导者是指在组织中实施策划、指挥、布置、协调传销组织行为的人。不仅限定于最初的发起人,在传销组织中起骨干作用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认定为领导者,对领导者身份的认定,应从负责管理的范围、在营销网络中的层级、涉案金额等三个方面进行考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结语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传销组织的底层人员一般不构成犯罪,因此不会有案底。而对于传销罪的认定,需要考虑组织者和领导者的行为。在传销中,组织者是指具有独立产品或服务、独立组织体系和成本核算的合伙人或公司股东;而领导者是指在组织中实施策划、指挥、布置、协调传销组织行为的人。对于领导者的认定,需要考虑其负责管理的范围、在营销网络中的层级和涉案金额等因素。正确理解传销组织中的组织、领导行为对于传销罪的认定至关重要。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更准确地认定传销组织中的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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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9:4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