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父母死亡后孩子的监护人应该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来担任。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都不在或者都没有监护能力的,由孩子的兄姐担任监护人。孩子没有兄姐,或者兄姐没有监护能力的,由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监护人。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