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法中关于行贿罪既遂的规定 |
释义 | 刑法行贿罪既遂的量刑标准及行贿罪客观方面认定的注意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和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量刑标准包括财物数额、情节严重程度和对国家利益的影响程度。行贿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竞争优势。要注意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也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法律分析 一、刑法行贿罪既遂的量刑标准 1、刑法中行贿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构成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行贿罪客观方面认定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22号),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和第三百九十条,对于行贿罪既遂的量刑标准,以及行贿罪客观方面的认定,要特别注意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追求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都应被视为行贿。我们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维护公平公正,以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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