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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小型美甲店需要办理什么证
释义
    1.营业执照
    2.卫生许可证
    3.税务登记证
    4.消防许可证
    一、1、营业执照,需要前往工商局办理。办理营业执照需要以下四种材料:
    (1)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卫生许可证,需要去卫生局办理。具体需要以下七种材料:
    (1)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3)公共场所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健康证明复印件;
    (7)房产证或租房协议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需要去国税部门办理。具体需要以下六种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公章;
    (3)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法人单位提交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集体、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非法人单位提交上级主管部门代码证书复印件;
    (5)单位邮编、电话、正式职工人数;
    (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消防许可证,需要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具体需要以下六种材料:
    (1)需要携带《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申请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许可证到期未变更营业执照,会被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五条 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下列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外贸业、饮食业、服务业、旅游业、手工业、修理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工商企业),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国营工商企业;
    (二)合作社营和其他集体所有制的工商企业;
    (三)联营、合营的工商企业;
    (四)铁道、民航、邮电通信部门及其他公用事业单位所属的工商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办理登记的其他工商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六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收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五)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七)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收缴复印件,予以警告,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十)不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度检验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年度检验;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十一)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作出处罚决定后,企业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通知银行予以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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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9: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