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告属于公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含义、制发主体、制发程序和权限以及审查机制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定。但部分地区探索实现了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三统一”,初步实现了规范性文件的规范管理。与规范性文件相对应的是非规范性文件,它是指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发布的只对个别人或个别事有效而不包含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文件。如判决书、任免令、逮捕证公证书、结婚证书等。非规范性文件是适用法律所产生的文件,不是法的渊源。 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其监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2、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权责一致; 3、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4、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二、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1份; 2、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2份、电子文本1份; 3、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1份; 4、制定机关法制机构的制定审核意见1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