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以下条件的手写的房屋租赁合同,是有效的: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七百零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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