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问:我相中了一处房子,售楼小姐给我承诺了许多美好的前景,但据我估计,不会有那么好。那她的承诺我能信吗? 答:购房者在洽谈买房时,开发商往往口若悬河,对你作出许多口头承诺。这里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购房者绝不能轻信开发商的口头承诺和广告宣传。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把开发商承诺的内容写进书面合同中,以避免有的开发商出尔反尔,对购房者利益造成的损害。比较典型的是开发商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往往作出各种虚假的承诺,例如在广告中承诺给购房者提供各种配套设施(如医院、学校、幼儿园等)、购买一套商品房保证取得济南市户口等诱使当事人与之签订合同,但到交付房屋时,这些承诺一个也不能实现。 对这种行为民法典称之为“缔约过错”行为。民法典规定,如果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欺诈等“恶意磋商”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该方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购房者相信了开发商在签订合同前作出的承诺和广告宣传签订了购房合同,而开发商最终没有实现这些承诺,或者即使没有签订购房合同,但购房者因开发商在签订合同前的欺诈行为受到了损失,购房者都可以依据新民法典的规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