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的情形: 1、擅自改变被继承人之前所立的遗嘱内容。 2、当事人以被继承人的名义,未经被继承人同意制造假遗嘱。 3、继承人或者其他人采取各种非法方式毁灭、损害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