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听证会的一般程序 |
释义 | 听证会的一般程序包括了提前七天向听证人通知参加听证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听证会;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进行称述和发言;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证材料;执法机关作出处罚的决定。 一、听证会的一般程序有哪几个? 1、根据执法调查人员处罚建议,确定属于适用听证程序范围; 2、向当事人发出《听证告知书》,征询是否要求听证。要求听证的,应在执法机关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3、确定听证会时间、地点和主持人,并于7日前通知当事人; 4、举行听证会; 5、有调查取证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 6、由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出示有关证据和材料; 7、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进行答辩; 8、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和调查取证人员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 9、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做出最后陈述; 10、由主持人征询各方面最后意见; 11、当听证记录交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审核后签字或盖章; 12、由主持人向执法机关负责人汇报听证情况,提交听证记录,执法机关应按照一般程序的规定做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二、听证会之后多久出裁决书? 听证会之后的十五天之内,执法机关一般就会出具判决书,并递交给双方。 在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听证会的时候,要在三天之内向双方当事人发送《听证告知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四)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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