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通过政策学习,我认识到:“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是宽严相济政策在教育整顿工作中的具体运用。以“自查从宽”来引导,以“被查从严”来倒逼,一柔一刚,同向发力,促使有问题的干警主动讲清问题。“自查从宽”,就是对那些主动自查、主动坦白、真心悔过的干警,依纪依法给予从轻、减轻处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