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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怎么争取最大利益化
释义
    离婚争取最大利益的方式:当事人可就本人的主张,进行合法举证,达到最大限度保证本人合法利益的目的。例如,涉及财产分割的,本人主张为共同财产,应依法予以分割的,则应当就该财产的权属(买卖合同、赠与合同、财产书面协议等)予以举证,法院才会予以支持。
    一、离婚后四年可以起诉要回婚戒指吗
    协议离婚后,就财产问题出现纠纷的可以起诉。
    1.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3.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没有时间的限制。
    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方法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分。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采用如下方法:
    (1)实物分割。即财物可以分割的情况下,在不影响其财产的使用和用途的前提下,对财产进行分割,双方各自根据其分割的份额取得应得的财产。
    (2)价金分割,即将共有物变卖或者拍卖,夫妻双方就变卖、拍卖取得的价金进行分割。
    (3)作价补偿。即由夫妻一方取得财物,根据财物的价值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分割的,应当注意以下因素: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有书面约定,或者有口头约定,双方没有争议的,离婚时应当按照相关约定处理,但是规避法律和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约定无效。
    (2)夫妻分居后,分别管理、使用和获得的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额悬殊的,分得财产多的一方应当补足。
    (3)主张为一方个人财产的,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只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4)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分,但可能因为一方有过错等原因分配不等。
    (5)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的协议,在离婚后正式生效,且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不能以协议对抗第三人,如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债权。
    (6)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误将个人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隐藏、转移的,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7)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分家析产的,可以先就离婚案件和已经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难以查清的财产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不影响离婚案件的审理。
    三、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分。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采用如下方法:
    1、实物分割。即财物可以分割的情况下,在不影响其财产的使用和用途的前提下,对财产进行分割,双方各自根据其分割的份额取得应得的财产。
    2、价金分割,即将共有物变卖或者拍卖,夫妻双方就变卖、拍卖取得的价金进行分割。
    3、作价补偿。即由夫妻一方取得财物,根据财物的价值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分割的,应当注意以下因素: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有书面约定,或者有口头约定,双方没有争议的,离婚时应当按照相关约定处理,但是规避法律和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约定无效。
    (2)夫妻分居后,分别管理、使用和获得的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额悬殊的,分得财产多的一方应当补足。
    (3)主张为一方个人财产的,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只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4)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分,但可能因为一方有过错等原因分配不等。
    (5)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的协议,在离婚后正式生效,且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不能以协议对抗第三人,如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债权。
    (6)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误将个人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隐藏、转移的,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7)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分家析产的,可以先就离婚案件和已经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难以查清的财产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不影响离婚案件的审理。
    (8)属于事实婚姻的,财产分割适用正常离婚程序的处理方式;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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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7:2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