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已经申报居住登记(居住登记办理材料:1.本人身份证2.缴纳五险的材料、住房证明材料(补办登记);办理地址:所在地派出所) 2.拟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 3.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 4.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 备注: 1.经地级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引进的各类人才,申领居住证不受申报居住登记满半年限制。 2.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以及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居住登记,不申领居住证。 3.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 4.公民依法申报居住登记的,可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出 5.申报居住登记可以委托办理。公民需出具居住证明的,公安机关审核后应依法出具。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