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口退税企业范围新政策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出口退税企业范围: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同时还包括向境外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界定出口企业与非出口企业的归纳: (1)出口企业: 两个登记一个权——各类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 两个登记没有权——生产企业委托出口 出口企业分类: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外贸企业是指不具备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 待遇:对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实施退(免)税 (2)非出口企业: 两个登记没有权——非生产企业或个人委托出口 待遇:对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实施免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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