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乡镇政府有权征地吗 |
释义 | 镇政府无权征收土地。因为法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一、农村集体土地拆迁有哪些补偿 农村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 3、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贴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贴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非法修建的养殖场是否可以要求拆迁补偿 非法修建的养殖场不可以要求拆迁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三、未签完拆迁协议先交房是否合法? 不合法。拆迁补偿确定后再交房更好。因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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