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简易程序庭审制度研究 |
释义 | 摘 要: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庭审缺乏对“认罪事实”的有效审查机制。简易程序适用案件范围的扩大无疑会增加错判的风险。从庭审环节的时间分配来看,简易程序庭审并没有凸显出量刑的重要性,大多数被告人无法感受到因认罪给其带来的刑罚优惠。基于此,有必要对刑事简易程序庭审进行重构,在庭审中,如果控辩双方对定罪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无需在法庭调查环节进行举证、质证,代之以法官对“认罪事实”的审查,审查的重点是认罪动机的自愿性和内容的真实性。刑事简易程序庭审的重心是量刑,法官应引导控辩双方对量刑事实和情节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增强庭审的量刑说理,使被告人能够切身感受到刑罚做出的过程和基于认罪所带来的刑罚优惠。 关键词:刑事简易程序;事实证据;量刑裁判; 一、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当下的刑事司法领域,因诉讼效率引发的刑事程序改革日新月异。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扩大、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这些程序性改革所带来的不仅是制度层面的变化,其对司法理念和执法方式产生的冲击亦不容小觑。从制度的设计和实践的运行维度看,改革最重要的目标是节约司法成本,提升诉讼效率,以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这些改革也基本上被视为旨在破解当前“案多人少”困局,提升刑事司法效率的举措。[1]于是乎,一系列能够促使程序从简、从快的制度探索应运而生,如在刑事速裁案件中,严格规定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的期限,由于被告人既认罪又认罚,绝大多数案件的庭审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全部省略,仅保留被告人最后陈述的环节。一味的追求诉讼的效率,必然会忽视对被告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保障,如认罪的自愿性和真实性的保障,认罪所带来的量刑从宽的刑罚兑现等。与此同时,自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以来,学界和实务界将目光聚焦在这两项制度变革上,对于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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