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或招用毕业年度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家庭服务业企业,且与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十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万名大学生创业计划、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大力推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就业(见习)基地建设,搭建青年人才创业发展平台,着力吸引国内外人才到贵州创业发展。支持以创客空间为载体的创业要素生成发展,开拓社会资本支持青年就业创业新路径,开创政府购买社会就业创业服务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