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用人单位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终止妊娠,在下列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1)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产假20天; (2)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产假30天; (3)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产假42天; (4)怀孕满6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产假为90天,其中分娩产前休假15天; (5)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6)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7)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奖励晚育产假45天。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