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由负责履行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职责的办案部门即负责捕诉的部门中的检察官具体负责每个案件的处理,对有关案件在各个环节进行把关。 在刑事诉讼中同一刑事案件的办案检察官负责的工作环节主要有以下6个: 1、审查逮捕,批准逮捕的权力在检察院; 2、审查起诉,决定是否起诉的权力在检察院; 3、出庭支持公诉,在法庭上代表国家权力支持公诉; 4、立案监督,对立案环节进行监督; 5、侦查监督,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6、审判监督,对审判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负责捕诉的部门检察官不仅应当负责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而且在其他各个环节中都应当起到法律监督的作用。只有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由不同人民检察院管辖,或者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应当另行指派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情况除外。这些规定表明,改革后的检察院各项工作职能已经按照流程进行了归纳和统一,提高了效率。但是,原来各个部门之间的互相监督职能也不免弱化。在司法中,效率与公平之间的选择总是需要根据实际进行权衡!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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