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外语科目提供两次考试机会,考试科目由现行的3+文综、理综,改为“3+3”。高考科目为:语、数、外(必考),政、史、地、物、化、生(六选三);学业水平考试科目为:语文含民族语文、汉语文、数学、外语含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信息技术、通用技术、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等科目均设合格性考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