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积金约定提取支付怎么取消 |
释义 | 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公积金支付确认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过约定的手段向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取消提取支付。 提供公积金贷款提取支付的撤销申请提供公积金贷款提取支付的撤销申请,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提供公积金贷款提取支付的申请表; 3、提供公积金贷款提取支付的申请人与受款人的联系方式; 4、提供公积金贷款提取支付的受款人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 5、提供公积金贷款提取支付的受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6、提供公积金贷款提取支付的受款人的银行账号信息; 7、提供公积金贷款提取支付的申请人的公积金账户信息 下列情况,约定提取将自动终止: 1、管理中心划款失败; 2、累计提取额达到可提取限额; 3、办理外部转出销户、销户提取、转入集中封存库; 4、用户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的,管理中心有权终止约定提取业务; 5、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在10元以下含10元时,管理中心将暂停约定提取划款,待下一个约定提取划款日再次进行划款,连续三次划款失败的,终止约定提取登记。 综上所述,公积金约定提取支付取消方式是在收到公积金支付确认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过约定的手段向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取消提取支付。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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