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债券,可以为记名债券,也可以为无记名债券。 法律主观: 新中国金融债券得到长足发展,种类也日益增多,重要有以下几类:(1)证券公司债券;证券公司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一种有价证券。(2)商业银行的次级债券;商业银行的次级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在商业银行的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3)保险公司次级债券;(4)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债券;(5)混合资本债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