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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刨腹产生育津贴报多少
释义
    刨腹产生育津贴报多少:参保的是城镇职工社保,那么生孩子可以报销70%-80%的费用,这笔费用包括接生、剖腹产、产检、住院费用。参保的城镇居民社保,在定点医院顺产会获得定额补助金额几百元,剖腹产费用2000元内不能报销,2000-7000元的部分可报销45%,超过7000的部分可以报销65%。
    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一、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二、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三、一次性生育补贴,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四、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五、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X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①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②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③晚育假增加15天。
    ④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⑤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⑥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剖腹产费用医保可以报销多少钱
    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
    顺产1100元,助产1300元,剖腹产2100元。
    正常产报销1000元;剖宫产报销2000元。
    生育保险报销是指生育保险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的补充行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或是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生育保险医疗费报销实行定额制。国家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参保职工生育,平产可报销医疗费用2660元,剖腹产可报3660元(此费用包括分娩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以及产假期间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不享受生育津贴。
    企业单位女职工在产假期间,除享受上述正常的医疗费用外,还可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
    1、实施剖腹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生育津贴;
    2、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初产妇,增加一个月生育津贴;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生育津贴;
    4、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增加一个月生育津贴。
    三、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有哪些
    (一)分娩住院期间用于新生儿医治、护理或母婴用品的费用;
    (二)进行胚胎移植、孕育试管婴儿所发生的费用;
    (三)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及其以上,因非医学需要且不符合计生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自行终止妊娠的;
    (四)因酗酒、吸毒、自伤、他伤等责任事故造成的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
    (五)不具备临床剖腹产手术指证,个人要求剖腹产手术,超出平产手术费用及津贴的部分;
    (六)未经批准在异地、非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的诊疗项目、服务标准和药品费用;
    (九)其他按规定不应支付的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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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2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