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会计凭证按照填制程序和用途可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和证明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的凭证。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包括: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凭证编号、填制和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业务内容、业务数量和金额、填制单位、填制人、经办人或验收人的签字盖章。原始凭证的种类很多,如发货票、收货单、领料单、银行结算凭证、各种报销单据等。原始凭证按来源不同,可分为自制和外来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是由会计人员对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汇-总原始凭证,按其经济业务的内容加以归类,并据以确定会计分录后所填制的会计凭证,作为登记账簿依据的会计凭证。 记账凭证按其反映经济业务的内容不同,又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 (1)收款凭证。收款凭证是指用于记录现金和银行存款收款业务的会计凭证。 (2)付款凭证。付款凭证是指用于记录现金和银行存款付款业务的会计凭证。 (3)转账凭证。转账凭证是指用于记录不涉及现金和银行存款业务的会计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