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隐名股东有哪些潜在风险 |
释义 | 1、由于合同具有相对性,所以股权代持协议只在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有效,对第三人没有法律效力。隐名股东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股权,只能追究显名股东的违约责任。 2、即使显名股东的人品特好,亦不能保证其完全遵守股权代持协议的约定。 3、人有旦夕祸福,如果显名股东不幸去世,他的继承人要求分割他名下的股权。 一、隐名股东能否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呢? 隐名股东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也就是说,只有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也就是显名股东才能行使股东权利,享有分红权,而隐名股东在公司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商登记中都没有记载,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也就不能行使股东权利,不能直接主张分红权。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行为有权处分吗 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行为无权处分。名义股东不享有真正的股东权利,只是取代隐名股东持股,公司收益归隐名股东所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有效。如果受让人是善意的第三人,即不知道对方是名义股东,无权处分股权,以合理的对价购买股权,受让人可以善意取得股权。隐名股东无法追回。 三、债权人可以起诉隐名股东吗 可以起诉隐名股东。隐名股东、显名股东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公示公信原则,显名股东应该对应负责的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承担,股权的登记股东与实际股东不符的,应以登记股东为准。善意的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显名股东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显名股东不得以隐名股东为实际股东予以对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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