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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天津暖气什么时候开始供暖
释义
    天津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即天津冬季供暖是从当年的11月份到次年的3月份。因为天津冬季日夜温差大,故每年的冬季都会供暖。天津地处北温带位于中纬度亚欧大陆东岸,是国务院批复确定的环渤海地区的经济中心。
    根据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用累年最冷月和最热月平均温度作为主要指标,累年日平均温度小于等于5摄氏度和大于等于25摄氏度的天数作为辅助指标,把全国划分为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和温和五个地区。
    供暖要求供暖的区域主要是指夏热冬冷的地区,也包括某些南方地区。这些地区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摄氏度的日数为60天至89天,以及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摄氏度的日数不足60天,但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8摄氏度的日数大于或等于75天。其气候特点是夏季酷热,冬季湿冷,空气湿度较大,当室外温度5摄氏度以下时,如没有供暖设施,室内温度低、舒适度差。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这些地区的建筑也逐步设置供暖设施,供暖方式主要以分散供暖为主。
    法律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正常、稳定、连续按照规定供热,在供热期间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务,加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投诉,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拖延,不得擅自停热。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燃油、煤炭或者热能的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供热单位因设备发生故障等原因确需暂停供热的,应当向供热办公室报告,及时告知用热户,并采取补救措施。因供热单位原因连续停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单位应当按日退还相应的供热采暖费。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应当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保证供热安全运行。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事故抢修与应急处理预案。供热单位应当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报修电话,为用热户提供方便,及时处理用热户反映的供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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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1:4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