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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曾用名公证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释义
    曾用名公证办理所需的材料具体如下:
    1、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3、曾用名证明信(由户籍地派出所、档案存放地出具)如果户口簿上已明确记载曾用名的,可以不提供此项证明信。
    曾用名公证办理所需的流程:
    1、申请:申请是指当事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的请求。
    2、受理:受理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初步作出接受办理的决定。
    3、审查:审查是整个公证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是决定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的关键。
    4、取公证书:公证处出具公证书。
    综上所述,需要注意的是,办理曾用名公证时,当事人需要向住所地具有管辖权的公证处发起申请,然后按照公证人员的要求填写申请表并准备其它的证明材料,所有材料准备齐全方可递交,公证处收到材料会进行核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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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9: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