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区分居间人和经纪人的方法 |
释义 | 经纪人和居间人的区别在于代理权和报酬收取方式。经纪人有代理权,但不能从中收取报酬;而居间人没有代理权,可以与当事人约定收取报酬。若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则不能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支付从事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 法律分析 区分居间人和经纪人如下:经纪人是有代理权的,而居间人没有代理权。居间人可以与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约定,来收取报酬,而经纪人主要是代理人身份,不能从中收取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拓展延伸 居间人和经纪人的区别及判别方法 居间人和经纪人在法律和商业领域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居间人是指在交易过程中起到连接买卖双方的中介人,他们协助双方达成协议并促成交易的完成。而经纪人则是代表一方或多方进行交易,他们代表客户寻找交易对手并协商交易条款。区分居间人和经纪人的方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看其代表谁进行交易,居间人通常代表双方进行交易,而经纪人则代表一方或多方;其次,看其责任范围,居间人主要负责协调和促成交易,而经纪人则承担更多的代理责任;最后,看其报酬方式,居间人通常从交易双方获得佣金或费用,而经纪人则从其代表的一方或多方获得酬劳。通过以上方法,可以清晰地区分居间人和经纪人的角色和职责。 结语 总结起来,区分居间人和经纪人的关键在于代理权、报酬方式和责任范围。居间人是连接买卖双方的中介人,可以与双方约定收取报酬,但未促成合同成立时不能要求支付报酬,只能要求支付必要费用。经纪人则代表一方或多方进行交易,承担更多的代理责任,从代表的一方或多方获得酬劳。通过以上方法,我们能够清晰地区分居间人和经纪人的角色和职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报酬请求权】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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