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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应批未批宅基地条件
释义
    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由于各省的规定有些出入,具体还要到当地的土地部门进行咨询后才能确定,总的程序和步骤就是上面所述,如有其他问题,请补充提问。宅基地申请条件1、因子女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宅基地登记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由于住宅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县(市)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进行注销登记,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
    由土地使用者本人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持户口簿复印件、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有批复无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应先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
    异地无住房的,原宅基地必须退耕,由申请人写出保证;
    分户建房的,应提供家庭成员签订的分户协议;
    因建设需拆迁的须提供拆迁部门的证明;
    在县城规划区内,应办理城建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证》,乡(镇)、集镇规划范围内应取得当地政府的同意;
    两边的公路、沟、河大桥建设用地,应根据《公路法》,“目的”、“水土保持”获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同意是乡镇土地应用程序,由村民小组同意,村委会审核,员工区域的土地和资源实地审查,符合规定的法律,政策,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委托县国土资源局审批)。
    法律依据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七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第八条 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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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23:4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