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僵局后的公司解散之诉 |
释义 | 讲个故事 张王两人为多年的好友。一晚,两人在烧烤店就某项目秉烛夜聊,越聊越兴奋,心潮澎湃之际,决定共同设立“赚他一个亿”有限公司。为表达彼此的诚意,两人发扬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精神,由张爱财持股50%,兼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王惜命持股50%,负责保管公司的公章,两人在公司管理上有商有量,彼此谦让。时间久了,两人之间的分歧逐渐变成了裂痕,一度恶言相向,多年来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公司重大事项没有张的签字办不了,没有王的盖章更是不行。公司陷入了瘫痪状态。 干货 基于有限公司天然的人合属性,创立公司的之际,股东之间势必是“兄弟齐心其利断金”的良好氛围;但是随着环境的变化,股东之间发生摩擦甚至是不可调和的矛盾时,股东会也因股东们意见分歧而长期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公司内部决策机制完全失灵,公司陷入僵局。当公司内部决策机制失灵,公司无法正常运转,股东们设立公司的目的便会落空。此时,让股东们困于公司,显然不符合商业逻辑。但是,由于公司内部决策机制失灵,公司进入“休眠”状态,此时必须有外力介入来化解“僵局”,否则,股东们将会遭受更大损失。于是,司法解散途径应运而生。如果把“公司僵局”比喻成自然人病入膏肓,司法解散就好比“安乐死”,让公司和股东们都得以从困局中解脱。 自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后,股东可提起公司解散之诉。 民事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诉讼主体 原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原告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被告及第三人: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公司为唯一适格被告。其他股东列为第三人。 案件管辖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实质为变更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出资和被出资的法律关系,性质上应当属于变更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以公司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级别管辖则依据核准公司登记的登记机关的级别确定,一般为基层法院管辖。 法律并未赋予仲裁机构解散公司的权力。 案件收费 100元。(以深圳地区部分基层法院及中院作为参考数据,涉外的不按此标准收费) 诉讼保全 因公司解散之诉为变更之诉,本身不存在执行的问题,判决生效后即发生公司解散的效力。但考虑到公司解散后会进入到清算/强制清算程序,对于诉讼中控制公司的一方股东采取转移财产,销毁证据等行为,给予原告特殊的保全机会。 诉讼保全的条件要求较高: 1、原告股东必须提供担保。防止滥诉。 2、采取的保全措施须以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为前提。 提起条件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核心要素 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对“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作出了明确限定: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 前述限定情形都是指公司管理上的失灵,股东已无法通过公司的权力机构实施对公司的管理,公司权力机构已经沦为摆设。 在多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可窥见最高院对于“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理解:即公司是否处于盈利状态并非判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必要条件。判断公司的经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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